《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是我国征信领域的基础性法规,自2013年3月15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征信业健康发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个人哪些主要权利,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同意查询的权利
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取得个人书面同意。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金融机构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查询信用报告
金融机构在取得授权同意后才能查询您的信用报告。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会和客户约定,在信贷审批、信用卡申领等贷前环节查询信用报告,并在信贷业务存续期间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查询。
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金融机构经营策略不同,具体如何使用信用报告,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金融机构通常会根据您的收入流水、资产负债、信用报告等多维度信息,结合本机构信贷政策,综合作出信贷决策。
二、同意报送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贷信息,同时应当取得个人书面同意。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会通过与客户签署单独的征信授权书或在贷款合同中附加征信格式条款的形式获取个人授权同意。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金融机构为什么要报送信贷信息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按照规定,金融机构负有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的法定义务。
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不良信息会永久保留吗
不会。《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个人逾期信息自还清欠款后满5年不再展示。
三、知晓报送不良信息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报送不良信息,同时应当事先告知个人。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既然金融机构必须报送不良信息,为何还要履行告知义务
要求金融机构履行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告知义务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一是帮助个人及时知晓金融机构即将报送不良信息,如果有错误,可以及时向金融机构反映并要求纠正;二是提醒个人及时终止不良行为,尽早消除影响。
短信是金融机构不良信息告知的重要渠道,为维护您的良好信用,建议您在更换手机号码后及时、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避免错失重要信息。
如果金融机构未履行报送不良信息告知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理,只要逾期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金融机构就应当如实报送该不良信息。
四、法定的维权方式
个人可以通过征信异议、征信投诉和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征信合法权益。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征信异议等方式能够删除征信不良信息吗
如果逾期行为是客观、真实的,即金融机构报送的不良信息无错误,则不能删除相关不良信息。如果金融机构报送的不良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征信机构反映,要求更正。
网上有些中介机构声称只要给钱,就可以帮忙删除征信不良信息,是真的吗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征信异议、征信投诉等正规维权渠道均是免费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是声称可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征信铲单”等并收取费用的都是诈骗,谨防上当受骗,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